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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有效期届满后,出具方还应承担保函责任吗?

保函依内容不同,可分为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独立保函是指银行作为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银行仅根据受益人提交的付款请求书、发票等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对受益人进行赔付。最高法院有专门审理独立保函纠纷的司法解释,但对于其他保函纠纷的处理,并无专门的法律依据,因此司法实务中,独立保函之外的其他保函纠纷,通常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故这类保函也被称为从属性保函,并根据保证担保的规则,将其分为一般保证保函和连带责任保证保函。由于适用法律规则的不同,不同种类保函的有效期届满后,其法律后果也不同。


一、独立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独立保函的有效期届满后,受益人以其持有独立保函文本为由主张享有付款请求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即银行不再承担保函责任。


二、从属性保函中仅约定保函有效期,但未明确保证期间的,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这类情形,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保函有效期的约定类似于按揭贷款业务中银行为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保函有效期届满后,银行保函责任应当终止。但也有人认为,此时保函有效期的约定应认定为“保证期间”,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


对于这类情形,如保证期间、保函有效期届满日超过基础交易履行期限届满日,保函有效期的约定类似于按揭贷款业务中,银行为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保函有效期届满后,银行保函责任应当终止。但如约定的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早于或同于基础交易履行期限届满日,法院可能不认可保函有效期效力,银行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仍需承担保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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